当前位置:

第七章《合伙企业法》 税收相关法律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七章

发表时间:2010/11/12 9:57: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公司。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在于承担责任的原则不同。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种责任仅局限于合伙人本人业务范围及过错,即对企业形成的债务属于本人职责范围或过错所导致的方可承担无限责任。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推荐: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归纳汇总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归纳汇总
编辑推荐:
◆在线观看赵鸿祥老师对《税收相关法律》的精彩讲解
◆为帮助广大注册税务师考生复习备考,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特为您提供了保过班辅导课程,点此直接报名>>
◆如果您想购买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您可以在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上订购,点此直接订购>>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