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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三章重点(4)

发表时间:2011/11/14 10:53: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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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注意两点,第一,免税农产品的成本问题(烟叶加工烟丝,粮食加工粮食白酒),要注意要剔除抵扣的进项税,成本就是买价×87%;运费的成本就是运费价款×93%;第二,加工费,加工费不含增值税,要含辅料的成本,辅料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也是受托方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复合计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五、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与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相同

第八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进口卷烟的组价: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适用比例税率为56%;若<70,适用比例为36%。(一次组价)

(2)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二次组价)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第九节 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1.视同零售业务(了解)

2.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并入销售额征消费税;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3)带料加工金银首饰,无同类价格要组成计税价格;

(4)以旧换新销售的,以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款为计税依据 (同增值税);

(5)视同销售的,无同类价格要组成计税价格;

(6)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不扣已纳税款。

4.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1)纳税义务人: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纳税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5%;

(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缴消费税;批发企业自己销售,视同批发,缴消费税。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8)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9)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第十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注意:委托加工的为纳税人提货当天。

二、纳税地点:

1.一般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2.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机构所在地(受托方为个人除外)

三、纳税环节:生产环节(委托加工)、进口环节、零售环节、批发环节(卷烟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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