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
根据《规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而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规则》,纳税争议案件的解决程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六)款第1、2,3项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此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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