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确立的同时,《民法通则》又确定了民事行为这个法律概念,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民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例题10】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行为的是( )。
A.甲有朋自远方来,甲不在,乙代为招待的行为
B.甲为一香客,甲赴寺庙进香的行为
C.甲殴打乙致伤的行为
D.甲赠与乙一万元的行为
【答案】D
【解析】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ABC项均属于事实行为,D项属于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是行为人将一定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第二,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即在于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合法行为,其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因而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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