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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要点导读专题七:所有权

发表时间:2013/4/28 9:34: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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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定于6月22、23日举行,备考进行中,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专题七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取得

(一)依法律行为取得物权

1.不动产登记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例题1•单选题】甲拟移民国外,遂与乙订立合同出售其房屋,并约定乙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价款。后甲取消了移民计划,并向乙表示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同尚未生效

B.合同生效,但是甲有权解除合同

C.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D.合同生效,但乙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

【答案】C

【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合同已经生效,甲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例题2•单选题】甲有房屋一套,与乙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因房价上涨,甲又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与丙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下列有关本案的各项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可以请求甲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D.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并存时,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本题中,甲乙、甲丙之间的合同均是有效成立的,甲已经与丙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丙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丙的物权效力强于乙的债权,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动产交付

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非因法律行为取得物权

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三)善意取得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例题3•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属于无偿取得,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71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75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共有

第9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9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95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8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四、占有

(一)占有的主要学理分类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2.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3.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4.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二)有关占有的基本法律规定

第241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4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244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4•单选题】立华公司有一仓库,由董事张某负责管理。张某以公司的名义将该仓库出租给李某使用,李某雇王某看管。李某还将仓库的外墙转租给陈某悬挂广告。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租赁期间内对仓库或者外墙的占有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1年)

A.李某对仓库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B.陈某对外墙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C.立华公司对仓库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D.陈某对外墙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答案】C

【解析】(1)选项A:王某为李某的雇工,王某与李某之间并非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关系,王某对该仓库并无事实上的管领力,其职责只限于看管,该仓库事实上由李某进行管领,李某对该仓库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换个角度理解,李某对王某的“看管”不满意时,可以要求王某“走人”(而非“返还仓库”)。(2)选项B:陈某的广告直接悬挂于外墙,其占有为直接占有。(3)选项CD: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为间接占有、自主占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

【例题5•单选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B

【解析】选项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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