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追诉时效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犯罪。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连续或继续犯罪。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例题4】张某于2008年10月1日盗窃王某人民币4000元,王某发现后即于2008年10月2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某为逃避侦查而逃匿。对该案的追诉时效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案追诉时效为5年 B.该案追诉时效为10年
C.该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D.该案追诉期限从2008年10月2日开始计算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追诉时效的延长。按照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张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为逃避侦查而逃匿,所以本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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