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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辅导(4) 行政法律制度第七章

发表时间:2010/10/21 14:07: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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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具体内容见表7.1.1

表7.1.1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联系

选择型(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选择兼终局型(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型(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终局型(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区别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不仅审查合法性,还要审查合理性

能够提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小于行政复议)

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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