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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二章精讲(7)

发表时间:2011/7/20 11:28: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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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6.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7.对无住所个人不同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

8.非居民个人企业高管人员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1.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

(1)借款利息

(2)财产保险、运输保险

(3)修理费用

(4)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

(5)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

(6)研究开发的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净损失

(9)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10)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据实扣除)

(11)三项经费(实发工资的2%、14%、2.5%)

(1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15%

(13)业务招待费支出

(14)公益捐赠(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15)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

(16)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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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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