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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机关依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通过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
【案例】纳税人乙公司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当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提请,由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即纳税人乙公司对吊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申请本市税务局或工商局上级行政机关提起复议,也可以向本市法院直接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解释1】行政主体享有国家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如国家行政机关,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不可缺少的必要一方。
【解释2】行政相对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一方当事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行政主体的权利通常称为职权
【解释】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
(2)行政主体的义务通常称为职责
【解释】包括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定程序。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①参与权(直接参与管理权、了解权、听证权、行政监督权等);
②收益权(就业权,享受养老、保险、救济金等社会福利权,获得许可、减免税的权利,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③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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