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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经典知识点5

发表时间:2012/12/3 13:43: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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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参加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考生的复习效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地整理汇总了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减税免税

减税指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指免征全部税款。

减免税权限:减免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税基式减免——使用最广泛,即: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区分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加重税负

与减免税相对立的,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两种形式:

(1)税收附加:也称地方附加

(2)税收加成:加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1.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2.形式:

(1)按期(如流转税)

(2)按次(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

(3)按年(但要分期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税款征收中

滞纳金: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款的补征和追征制度: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为3年,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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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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