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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精选多选题解析
241.
[答案]:ADE
[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选项A对于从犯的处罚是正确的。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所以选项B错误。
如果行为人身体受到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行为的选择自由,则不构成胁从犯。所以选项C错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选项D正确。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选项E正确。
[该题针对"共同犯罪"知识点进行考核]
242.
[答案]:CDE
[解析]:本题考核我国刑法中附加刑的种类。按照我国刑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
[该题针对"刑罚的种类"知识点进行考核]
243.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刑罚的执行机关。管制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群众监督改造。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本题的考点把刑罚的执行机关集中到一起了,学员在学习时要注意总结相似知识点)
[该题针对"刑罚的种类"知识点进行考核]
244.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累犯的相关规定。一般累犯要求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如果前罪或后罪中被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情况,则不成立累犯。累犯不得假释,但是可以减刑。
[该题针对"累犯、自首和立功"知识点进行考核]
245.
[答案]:ABCE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该题针对"累犯、自首和立功"知识点进行考核]
246.
[答案]:ABCE
[解析]:本题考查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根据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本题中,选项ABC.E四种情形应当视为主动投案。D项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首。
[该题针对"累犯、自首和立功"知识点进行考核]
247.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数罪并罚的适用。本题中乙的盗窃罪是漏罪,因此,应该采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式。用原来已经确定的刑期15年与新判决的5年进行并罚,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确定刑期。再减去已经执行的2年,那么对于乙还需要执行的刑期,最低为13年。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可能超过20年。
[该题针对"累犯、自首和立功"知识点进行考核]
248.
[答案]:BE
[解析]:本题考核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折中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为辅。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罚,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见《刑法》第69条的规定)。
[该题针对"数罪并罚"知识点进行考核]
249.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缓刑。缓刑的适用条件
(1)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所犯何罪无具体规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得为累犯。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该题针对"缓刑"知识点进行考核]
250.
[答案]:ACDE
[解析]:本题考核涉税犯罪中的单位犯罪情况。抗税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骗取出口退税罪既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非纳税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且单位不限于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也包括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欠缴应纳税款的自然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是持有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都可以由单位作为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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