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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辅导(9)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六章

发表时间:2010/10/5 12:23: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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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例题】(2008):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 )。

A.开采数量

B.销售数量

C.收购数量

D.使用数量

【答案】C

课税数量的确定:

1、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均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例题】(2008):某油田2007年6月生产原油25万吨,当月销售20万吨,加热、修井用1.6万吨,将0.4万吨原油赠送给协作单位;开采天然气700万立方米,当月销售600万立方米,待售100万立方米,原油、天 然气的单位税额分别为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该油田2007年6月应纳资源税( )万元。

A.600

B.612

C.621

D.825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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