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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税收相关法律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七章

发表时间:2010/11/12 9:51: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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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七)人伙、退伙
1.人伙。新合伙人人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人伙协议。新合伙人对人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
协议退伙:退伙人与其他全体合伙人就退伙达成协议,从而使自己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是协议退伙。协议退伙可以有事前协议退伙和事后协议退伙两种类型。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声明退伙: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合伙人声明退伙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合伙人违规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法定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l)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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