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有两种情况:第一,案件的移送,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本院确无管辖权时,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管辖权的转移,即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或者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也有两种情况:第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时,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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