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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练习题:监护人的责任

发表时间:2021/1/6 11:19: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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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双亡,乙为未成年人,甲在县城工作(已成年)。他们有一叔丙,住在乡下。此情况下,乙的监护人应为( )。

A.甲

B.丙

C.甲和丙

D.甲或丙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监护。题中涉及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法定监护人问题。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是法定监护人,叔叔等亲属是自愿监护人。

2.中学生甲(15周岁)与乙(16周岁)在放学路上打闹。后甲趁乙不注意,将其推下台阶,造成乙骨折。关于乙的人身损害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由甲承担责任

B.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C.应由甲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D.应由甲的监护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监护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在本题中,甲的行为致乙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选项C正确。

3.2018年1月,甲委托乙预订春节假期的三亚某宾馆海景房一间。乙接受委托后,因工作单位有急事需要出差而无法帮甲预订房间,遂经甲同意将此事再度委托给丙办理。关于甲、乙、丙之间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构成代理关系,乙、丙之间构成委托关系

B.丙预订房间后,如果甲不能前往居住,预付的房间费应当由丙的委托人乙支付

C.丙预订房间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乙承担

D.丙是甲的代理人,而非乙的代理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再代理问题。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其特征是:(1)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选任的,但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2)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应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据此可知,本题中丙的行为属于再代理,丙是甲的代理人,其法律后果应由甲承担。选项D正确。

4.乙未经甲授权,却以甲代理人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丙发货后,甲拒绝付款。那么,乙以甲代理人的名义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 )。

A.效力待定

B.无效

C.有效

D.经过乙催告甲后生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的效力。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丙发货后,甲拒绝付款,即表示对该合同不予追认,那么该合同就是无效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5.甲原系乙公司的采购员,长期负责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货物采购业务。甲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了货物采购合同,丙公司对甲的工作变动毫不知情。后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乙公司以甲无权代理为由拒收。下列关于甲订立合同的行为及其后果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B.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C.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D.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代理制度中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丙公司并不知甲对乙公司的代理权已经终止,甲仍然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该代理行为是有效的,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正确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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