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第三章4

发表时间:2012/5/2 9:14: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大纲要求:掌握)(P54)

【解释】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其中,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环节。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

(2)有法定依据;

(3)限于特定处罚:数额较小的罚款、警告。

【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程序

(1)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备案。

(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行政处罚法》未对立案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解释】立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2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

(1)依法搜集证据

【解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

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

(4)调查、检查措施

【解释1】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海关有权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有权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及查验货物、物品,有权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有权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但是,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解释2】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享有的权力包括:查账权;"场地"(不包括生活区域)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邮政检查权;存款账户检查权(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建议考生了解《税收征管法》有关税务检查的内容,对明显违反检查程序的情况应当能够作出正确判断)

3.审查

审查机构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和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解释1】说明理由的内容,包括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解释2】告知权利的内容,包括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等。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有权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自己并未违反行政法规范或不应受行政处罚。

【解释】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相关链接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相关链接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解释1】以税务机关查处偷逃税案件为例,通常涉及三份文书,依次为:(1)《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已查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告知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应补缴……加收滞纳金……);(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决定及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解释2】(1)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上载明的纳税事项不服的,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

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适用听证程序,只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不包括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才必须适用听证程序。

【解释1】适用案件种类特定(3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解释2】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行政机关不主动举行听证;行政许可听证则存在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相关规定。

【解释3】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

2.程序

(1)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3)行政机关作出听证决定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4)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如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所获得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此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进行辩论。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给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8)《行政处罚法》未对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作出专门的具体列举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VS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表1-3-2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

      各地资讯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庆江苏河北
      山西吉林辽宁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内蒙古
      河南湖南甘肃广东湖北海南四川云南
      贵州广西陕西西藏宁夏新疆青海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