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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精讲讲义第二章9

发表时间:2012/8/7 9:29: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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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基础知识精讲辅导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九节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办法:

第一种:查账征税: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月(从2011年9月1日起为3500/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为: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5.亏损弥补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2)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6.企业为个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或出借资金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定率征收和其它合理方法。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l)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三、征收管理

(一)申报缴纳期限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以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2000元或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年度收入总额=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后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劳务报酬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注意:

1.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2.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强调同子项同一县域)

3.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4.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简化公式: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800)÷4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简化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当级换算系数]×80%

五、稿酬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1-3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1-30%)

注意: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简单的说就是看版)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注意: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注意: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4.个人银行存款利息从2007年8月15日起按5%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4日前孳生的利息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注意: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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