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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35) 2011年注税税法二第二章辅导

发表时间:2010/8/27 12:20: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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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管理

(一)缴纳期限

1、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考点是征收管理办法,主要是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的规定,一般以多选题形式出现。

【例题】(2008):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方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

B.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沦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该根据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C.个人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分立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D.合伙企业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中报表》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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