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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二章重点(6)

发表时间:2011/11/11 13:14: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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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2.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执行。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节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共19项)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类型:

免税、即征即退100%、即征即退50%、先征后退、规定法定征收率、起征点。

一、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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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三、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有机肥。

5.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四、军队军工系统

五、公安司法部门

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即征即退:5种。

(四)即征即退50%:6种。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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