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理过程中的几种情况及处理
1.撤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的诉讼程序中,原告或者上诉人取消已向法院提出的诉讼。撤诉包括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撤诉的条件是;(1)必须是原告提出申请。(2)向受诉法院提出。(3)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4)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审判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也按撤诉处理:
(1)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2.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和第131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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