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刑罚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二)附加刑(P256)
1.罚金
(1)适用方式
表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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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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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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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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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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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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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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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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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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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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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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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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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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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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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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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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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逃避追缴欠税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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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罚金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2)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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