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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辅导(23) 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第五章

发表时间:2010/9/21 11:23: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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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不服,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也有权提出听证要求。

(二)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三)听证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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