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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纪合同(P145)
1.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
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4.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5.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相关链接】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6.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理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是( )。(2008年)
A.双务合同
B.委托合同
C.行纪合同
D.居间合同
E.实践性合同
【答案】AC
【例题2·单选题】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斤售价2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
B.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
C.如乙商行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则应平均分配
D.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答案】C
【解析】(1)选项B: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2)选项C: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3)选项D: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十四)居间合同(P146)
1.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
2.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释】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的关系:(1)委托合同是代理关系产生的一种原因,因委托产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受托人,被代理人是委托人);(2)委托合同还可能产生行纪关系和居间关系;(3)代理不一定是由委托合同产生的,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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