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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重整计划的执行 税收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

发表时间:2010/11/24 17:02: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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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整计划的执行
(1)执行主体。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监督主体。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3)监督期限。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5.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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