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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法律辅导:合同法律制度3

发表时间:2012/5/2 9:59: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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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合同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七、合同的主要种类

(一)买卖合同(P146)

1.交付时间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所有权保留条款】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    )。(2006年)

A.当事人不得作出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约定

B.当事人可以约定不支付价款的行为属于侵权

C.不支付价款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

【答案】D

【解析】(1)选项A: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条款");(2)选项BC:合同当事人不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而不是侵权,也不导致民事行为可撤销。

4.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是(    )。

A.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的

B.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瑕疵而拒收货物的

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买受人违反约定未前往提货的

D.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买卖双方未就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做特别约定的

【答案】B

【解析】(1)选项A: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选项B: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3)选项C: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4)选项D: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例题2·单选题】周某到家具店买家具,看中了一套家具,并与家具店签订了合同,合同价款8000元。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家具店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因为车辆紧张,家具店没有在3天内送货,而第4天家具店失火,此套家具被焚毁。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正确的处理是(    )。(2010年)

A.由周某承担损失,周某应补交所欠货款4000元

B.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家具店应退还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

C.由周某、家具店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周某不补交货款,家具店不退还预付货款

D.主要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周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

【答案】B

【解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5.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解释】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和孳息均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6.检验期间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该设备运回后,甲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3年,该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该设备关键部位存在隐蔽瑕疵。该设备说明书表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质量不合格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B.乙公司在2年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存在瑕疵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C.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故乙公司应承担责任

D.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间,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

【答案】C

【解析】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7.多交标的物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8.特别解除规则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例题·单选题】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2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8万元价款

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答案】D

【解析】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9.试用买卖

(1)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二)赠与合同(P149)

1.赠与合同的特征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人可以附义务),但订立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2.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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