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精讲讲义第二章3

发表时间:2012/8/7 9:04: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基础知识精讲辅导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三节 纳 税 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规定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扣缴义务人: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外,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相关文章: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精讲讲义第二章汇总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精讲讲义第一章汇总

更多关注: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考试教材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