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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破产清算程序 税收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

发表时间:2010/11/22 16:49: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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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破产清算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符合清算条件的,应当裁定进人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具体又包括三个步骤。

一、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程序,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
其特征是:
(1)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
包括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担保债权等。
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企业即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破产财产由管理人掌管,任何其他人以破产企业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都不属于破产债权,应由行为人自行负责清偿。
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所产生的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等而进行的必要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属于破产费用,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也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2)破产债权是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无担保的债权与保证人担保的债权统称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当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或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未受清偿的部分,才属于破产债权。
(3)破产债权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
(4)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5)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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