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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及排除
(一)非法证据及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
【解释】非法证据:一切直接包含违法因素的证据材料。
1.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2.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解释】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对于实体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需要排除;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
(二)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要求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1.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程序
1.程序启动
审请主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法庭初步审查
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
证明责任承担:公诉人
4.双方质证
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
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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