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收办法——查帐征收;核定征收
(一)查帐征收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某些扣除项目的规定如下(略)。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技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比例确定各个技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2008):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缴纳所得税时,下列各项应作为生产经营所得的有( )。
A.独资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
B.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来的股息
C.投资者个人从独资企业领取的工资
D.独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
E.独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
【答案】ACDE
(3)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4)企业为个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或出借资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参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生要注意关注对所得构成和费用等主要扣除项目的规定,一般以选择题和计算题形式出现。
(二)核定征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①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②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③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例题】(2008):某个人独资企业2006年度发生直接成本85万元、其他费用20万元,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假定该个人独资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为15%,该个人独资企业2006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万元。
A.4.84
B.5.63
C.5.74
D.5.81
【答案】D
考点是核定征收适用范围,以及具体计算方法,一般以多选题和计算题形式出现,应税所得率不要求考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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