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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刑事诉讼法律制度(8)

发表时间:2011/7/28 14:40: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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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考点六】强制措施

(一)拘传

1.拘传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

2.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的,没有逮捕必要;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但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被逮捕,但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羁押,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而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解释】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起过12个月。

(三)监视居住

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拘留

1.拘留的特点

(1)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解释】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两种情形的,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2)只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

(3)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

(4)是一种临时措施;

(5)对象具有特定性。

2.拘留适用的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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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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