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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制度,又称案卷排他性制度。行政案卷制度是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
【解释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解释2】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说明理由制度
【解释】《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8.教示制度
教示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有:
(1)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向什么机关提出法律救济以及请求获得法律救济的法定时限;
(2)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提出法律救济的法定方式,如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
(3)行政机关如不履行该教示程序,应当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
9.时效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010年新增)
1.信息公开的限制
(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解释】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信息公开的时限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 形成或者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特别提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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