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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一章预习(5)

发表时间:2013/7/16 9:33: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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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预计于2014年6月21、22日,为帮助考生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的一系列资料,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五节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程序和形式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P13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P13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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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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