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和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
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其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3.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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