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查明或确定案件的诉讼活动。
1.证明的对象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实体权益所根据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事实。
(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2.无需证明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的有关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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