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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一、税目与税率
1.纳税人自建不动产纳税处理
(1)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
(2)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3)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赠送,视同销售。
2.对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和装饰的施工和安装活动,车、船、飞机等的装饰,装潢活动也包括在内。
3.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了解)
三、计税依据
1.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2.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四、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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