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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辅导(8) 2011年税法二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0/11/2 11:33: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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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次月起缴纳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签发房产权证之次月起缴纳;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4、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例题】(2008):新征用耕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A.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3个月

B.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6个月

C.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D.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2年

【答案】C

(二)纳税期限: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四)纳税申报

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与批准征用之日起30内申报登记。

考点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一般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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