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保管合同(了解)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是实践性合同;(2)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3)既可有偿,也可无偿;(4)保管物是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仓储合同(了解)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特征:(1)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2)保管的仓储物应当是动产;(3)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4)仓储合同的存货人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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