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一审程序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延期审理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是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是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察,提出建议的;三是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中止审理
法庭可以决定中止审理的情形: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起诉后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脱逃的。
3.一审期限
《刑事诉讼法》对一审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第二,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察的案件,补充侦察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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