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以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注意关键字:
(1)四大类;
(2)同一大类,同一年度可以调节正负差;不同大类,同一类不同年度的,不能调节正负差。
营业额的计算:卖出价—买入价。
注意:买入价中不含交易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和税金;卖出价中,不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和税金。(简单说,就是买入时不含,卖出时不扣。)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
营业额为手续费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6.保险
(1)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保费。
(2)储金业务
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7.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税。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例7-4]某集装箱运输企业,2008年3月提供的营业税计税资料如下:
(1)本月集装箱装箱收入156000元,装箱辅助作业费用如场地作业费、机械费、叉车费、吊车费30700元。
(2)本月代收港杂费、验箱费、提箱费28000元。集装箱运输收入220000元,集装箱堆存收入94000元,集装箱租赁收入29500元。
(3)本月取得货运代理收入83100元。
注册税务师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的要求,通过编制工作底稿,计算应纳税额如下表所示:
|
项目 |
应税劳务额(元) |
适用税率 |
应纳税额(元) |
备 注 |
|
运输业 |
156000+30700+220000=406700 |
3% |
12201 |
(1)装箱收入及辅助费用 |
|
仓储业 |
94000 |
5% |
4700 |
集装箱堆存收入 |
|
租赁业 |
29500 |
5% |
1475 |
集装箱租赁收入 |
|
代理业 |
83100+28000=111100 |
5% |
5555 |
货运代理、代收港杂费、验箱费等 |
|
合 计 |
641300 |
|
239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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