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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辅导(14) 税收相关法律民商法律制度第二章

发表时间:2010/11/8 11:01: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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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依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依承包合同取得的对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直接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4)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四、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有权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即使不相毗邻,亦可成立地役权。

特征:(l)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此特点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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