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率的适用
(一)进口关税税率
1.种类: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2009年我国税则税目总数为7868个。
2.计征办法:进口商品多数实行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二)出口关税税率(略)
(三)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补税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出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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