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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辅导(17)

发表时间:2011/11/22 10:53: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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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

(三)行政复议中止和行政复议终止的关系

【解释】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中止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行政复议和解制度

1.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2.审批

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3.方式

行政复议和解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4.时间点

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阶段进行,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5.合法

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6.法律后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

(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1. 行政复议调解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2.法定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3.调解案件类型

限于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补偿案件。

4.调解的手续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5.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存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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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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