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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特定企业增值税政策(2)

发表时间:2011/11/10 14:08: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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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二、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1、纳税人――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2、计税依据――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注意: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二)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办法

1、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等)计算缴纳增值税规定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2、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如下:

(1)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计算增值税具体如下: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 预缴增值税额

4、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应根据发、供电企业上期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考虑当年变动因素测算核定,具体见教材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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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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