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依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成的,表达债权人共同意思,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和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机构。
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1)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①核查债权;
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③监督管理人;
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通过重整计划;
⑦通过和解协议;
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召开。
债权人会议一般在债权申报期满后召开。在破产清算程序进行中,依据有关机构或人员的请求或人民法院以职权决定,也可召开债权人会议。
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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