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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辅导(5) 税收相关法律民商法律制度第五章

发表时间:2010/11/10 10:18: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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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意义和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其中债权人称为留置权人;被留置的动产称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特征:①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②留置权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为标的物;③留置权的产生以债权人依债而占有留置财产为前提;④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 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⑤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能够充分此条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2)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 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下列情形,不成立留置权:①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②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③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 财产的。

二、留置权的效力

凡与留置财产有牵连关系而生的债权,均得为留置权担保的范围。

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行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孽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留置权人的权利:①留置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②收取留置财产所生的擎息,以充抵债权;③留置标的物所支出必要费用的求偿权;④变价处分权,即变卖留置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①妥善保管留置财产;②催告义务,留置权人变价处分权的行使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③留置财产返还 义务。

三、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债权消灭;留置权实现;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灭失;债务人另行提出担保。

第五节 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未履行以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款项。

定金有以下特征:①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②定金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③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

二、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在当事人一方因过错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制裁(罚则)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0条第1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 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 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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