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精讲(9)

发表时间:2011/7/12 10:16: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3)支配权。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撤销之前,即使违法或者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这条规定体现的就是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可支配性。

(4)不可自由处分性。表现为不得随意转移和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只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火警报警电话为119,不能由110或112来承担其火警通告职能。无论是消防局本身还是其他机构,都不能将此种权力转移。同时,对于消防队员,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放弃自己救人水火的义务。这些都是行政权不可自由处分性的具体表现。

(二)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

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立法权。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拥有行政立法权。

【解释1】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也拥有行政立法权。

【解释2】法定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均不享有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策权

3.行政决定权

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项的处理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规定权。具体表现为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分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指导权等。

4.行政许可权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许可职权范围内,以书面证照或者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力。

5.行政命令权

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书面的或者口头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而相对人必须服从的权力。

6.行政执行权

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7.行政监督检查权

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8.行政强制权

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9.行政处罚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主体可实施训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等行政处罚行为。

【解释】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处罚权。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或者其他组织,都不能作出有关行政处罚的决定,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10.行政裁决权

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在法定范围之内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和行政复议权。

【考点八】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权的机关。这使它与政党、社会组织、团体相区别。

2.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解释】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虽然也都是国家机关,但是立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立法职能,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司法职能,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司法职能,而行政机关行使的则是国家行政职能,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

相关推荐: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精讲汇总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全真模拟汇总

编辑推荐: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 网络课堂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信息免费短信提醒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预订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