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参加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的复习效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地整理汇总了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了解税法定义时需注意:
1.立法机关——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二、税法的特点——了解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
3.从内容看——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我国税法结构: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三、税法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4个)——掌握含义、特点、适用情形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注意选择)。
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
四、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熟悉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注意选择题
3.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特点:
1)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3)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五、税法的作用
税法作用——了解
1.规范作用:5方面(考过定义)
2.经济作用:5方面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了解
关注:
(一)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第一,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
第二,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
第三,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
区别:
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横向经济关系;而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固定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则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公民之间不固定的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及其调整是按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的,民事主体双方的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民法原则从总体上说不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税收法律关系中,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第三,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二)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三)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的联系表现在:
第一,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就其内容来看是直接涉及税收的,相关的内容在税法中也有所规范。
第二,对税收犯罪的刑罚,在体系和内容上虽然可以认为是构成税法的一部分,但在其解释和执行上,主要还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第四,税法与刑法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并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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