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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第四章1

发表时间:2012/5/3 10:18: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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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解释】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1】(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3.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表2-4-1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出资人
自然人/家庭
自然人
承担责任的财产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除非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否则仅以个人财产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
法律地位
不采用企业形式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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