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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精讲第十章1

发表时间:2012/4/26 10:00: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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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十章 其他税种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

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定(熟悉)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注意:

(1)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房地产的出租、抵押,由于房地产的产权未发生转让,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2)转让房地产过程中,转让方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缴纳契税、印花税。

从2008年11月1日起:①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②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具体情形
征税
不征税或免税
1.出售
(1)出售土地使用权;(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
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2.继承、赠与
非公益性赠与
(1)房地产的继承(无收入)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
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3)公益性赠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
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产权发生转移
产权未发生转移
4.房地产抵押
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
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交换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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