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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分类(P125)
1.单务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和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
(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
(2)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的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
(3)双务合同中,履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后果。
2.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和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
(1)有偿合同的注意义务较高,无偿合同的注意义务较低。
【相关链接】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订立有偿合同,行为能力是一个必要条件;无偿合同中只享有合同规定权益的一方则可以不具有行为能力。
【相关链接】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直接有效。
(3)有偿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比无偿合同撤销权行使要严格。
【相关链接】因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债务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有偿合同涉及善意取得时,善意人可以不返还财产,而无偿合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返还财产。
【相关链接】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包括:(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解释】诺成性合同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实践性合同如保管合同,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合同方能成立。
4.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解释】要式合同是指必须采用特定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解释】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有名合同。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理论,下列有关各类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07年)
A.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利益,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B.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注意义务较高,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注意义务较低
C.要式合同是指合同成立需要特定法律形式的合同
D.无名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不明确的合同
【答案】C
【解析】(1)选项A: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2)选项B:“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注意义务较高,“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注意义务较低;(3)选项D: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内容和名称的合同。
【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理论,同时具有双务、有偿和诺成性质的合同有( )。(2009年)
A.承揽合同
B.借用合同
C.赠与合同
D.买卖合同
E.行纪合同
【答案】ADE
【解析】借用合同和赠与合同均属于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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